政策内容及实施细则 享受主体 享受内容 根据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若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则对超出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这一政策设计,有效降低了软件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了其市场竞争力。 享受时间与条件 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持续有效,为软件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同时,享受该政策的企业需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确保了政策享受对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申报时点与方式 企业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办理流程便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提交申请,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办事效率。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