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资料,具体清单和要求可能会因注册地(省、市、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以及合伙企业的具体业务性质(特别是涉及金融、投资等特殊行业)而略有差异。 
以下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通常需要准备的核心资料清单: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这是核心的申请表格,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普通合伙人签字或盖章,有限合伙人盖章)。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人信息等。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全体合伙人签署,指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及其权限。需要附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这是最重要的文件! 需明确约定:
-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认缴/实缴期限(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 合伙事务的执行(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权限、执行程序、责任承担等);
-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区分(核心!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协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法人合伙人)并注明签署日期。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法人合伙人: 提交加盖该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其他组织合伙人: 提交其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境外合伙人: 需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或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身份证明手续。港澳台地区合伙人的文件按现行规定办理。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提供注册地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如为租赁)。如果是无偿使用,需提供无偿使用证明。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提供房屋平面图等。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或负责人文件(如适用):
- 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派书(加盖该法人/组织公章)和该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 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则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人认缴出资确认书》或类似文件:
- 明确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实缴情况(如有)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例如: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等金融业务,需要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的备案或许可(在设立后办理,但经营范围需符合要求);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如教育、医疗等)需先取得相应许可。
重要注意事项:
- 名称预先核准: 在正式提交设立申请前,通常需要先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自主申报),获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应包含“有限合伙”字样。
-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务必清楚理解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限制: 有限合伙人(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否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 经营范围: 准确表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需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出资要求: 了解并遵守关于出资方式、评估(非货币出资)、认缴期限等规定。虽然现在是认缴制,但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 税务登记: 企业设立后,需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专业咨询: 强烈建议在设立前咨询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合伙协议的设计、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划分、税务结构(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等都非常复杂且关键,专业意见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优化治理结构和税负。
- 地方差异: 不同地区的具体材料要求和流程细节可能存在差异,务必提前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查阅其官网发布的办事指南。
- 印章刻制: 企业设立后需按规定刻制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等印章。
总结步骤:
- 确定合伙人(GP、LP)、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及方式、主要经营场所等核心信息。
- 起草并签署《合伙协议》(核心,建议由律师起草或审核)。
- 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社保公积金开户等后续事宜(如涉及特殊行业,办理相关许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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