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增值税“免税不退税”政策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出口企业类型和货物品类。这意味着这些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其在前一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予退还,也不能用于抵扣。

下面的表格整理了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的主要情况:
| 类别 |
具体项目 |
参考来源 |
| 特定企业 |
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 非出口企业(指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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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货物 |
1.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2. 软件产品 3.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4.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5.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6.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7. 已使用过的设备(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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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出口 |
1. 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如口岸、离岛免税店) 2.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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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要点与提醒
- 核心原理:“免税不退税”通常适用于出口货物在前一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本身就是免税的,因此货物本身不含税,也就无需退税。例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等。
- 进项税额处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这在企业进行财务核算时需要特别注意。
- 政策更新:关于免税店的政策近期有所调整。根据2025年10月发布的新规,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现在可以享受“视同出口”的退(免)税政策。这与上表中“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主要指向以往的政策情形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需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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