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核心要点解读:
首选标准:书面合同约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货物发出的时候,也不是全部货款收齐的时候,而是按照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的每个收款日期来确认。
- 到了合同约定的那个收款日,无论你是否实际收到款项,都需要在此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备用标准:货物发出
-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里根本没有约定具体的收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就发生了。这时,你需要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分期缴纳。
举例说明(有合同约定):
- 甲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总价款为117万元(含增值税),合同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第一笔: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需就50万元(含税)计算并申报增值税。
- 第二笔:2024年6月30日,甲公司需就67万元(含税)计算并申报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核心要点解读:
-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与增值税基本一致,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你就需要将这笔约定的收款金额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不论款项是否实际到账。
举例说明(接上例):
- 同样上述甲公司销售设备的情况,假设该设备成本为60万元。
-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 2023年12月31日,确认第一笔收入(将50万元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计入)。
- 2024年6月30日,确认第二笔收入(将67万元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计入)。
- 成本的结转: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通常可以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具体结转方法(如按收入比例结转)需保持一致性。
总结与关键提醒
| 税种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法律依据 |
| 增值税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合同或未约定则为货物发出当天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8条 |
| 企业所得税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3条 |
实务操作中的关键点:
- 合同至关重要:一份规范、清晰的销售合同是税务处理的基础。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列出每一期收款的具体日期和金额。
- 按约定日期纳税,而非实际收款日:即使对方逾期未付款,只要到了合同约定的日期,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必须按时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 发票开具:通常应在每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每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为对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 会计处理:在会计上,收入确认可能遵循“控制权转移”的准则(如新收入准则),这可能与税务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但未到合同约定收款日时,税务上不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总之,记住最核心的一句话:分期收款销售,看合同上写的什么时候收钱,到了那天就要交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