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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2025-9-13 10:22|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62| 评论: 0

摘要: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内容如下: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 ...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1.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如保险公司)。
2.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三、申报缴纳

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代收代缴规定

1.保险机构代收: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的,扣缴义务人可一并代收滞纳金。
2.海事管理机构代征: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由船籍港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办理船舶登记或年度信息报告时完成代征。

五、税收优惠管理

1.法定免税: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应急救援车辆船舶,外国驻华使领馆等车船免征车船税。
2.特定减免: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减征或免征;受自然灾害等影响纳税困难的车船,可申请减免税,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六、其他管理措施

1.信息协助:公安、交通、渔业等部门及保险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车辆所有人办理登记或检验时需提交纳税或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2.退税与复税:已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申请退还当年剩余月份税款;失而复得的,从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当月起重新纳税。

七、法律责任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需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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