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核心概念区别
- 不征税收入:本身就不在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范围之内。它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成果,通常是国家为了特定目的而投入的专项资金。其核心特点是: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免税收入:本身已属于“应税收入”的范畴,但根据国家优惠政策,暂时或永久性地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核心特点是: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面我们详细列出具体的项目。
一、 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条例,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财政拨款
- 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 常见例子: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费附加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这是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专业性资金。在实践中,最主要、最常见的是: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重要税务处理提醒:
对于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如研发费用)或形成的资产(如购买的设备),其对应的费用摊销和资产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5年(60个月)内未使用完毕,也未缴回财政部门的,应重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 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债利息收入
-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核心条件:
- “直接投资”: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
- 如果该投资收益本身已是非应税收入(如被投资企业用免税收入分配的股利),则不能重复享受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这条可以看作是上一条的延伸,旨在避免对非居民企业在华的常设机构进行经济性双重征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非营利组织在资格认定有效期内,取得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 注意: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仍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结与对比
| 特征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 本质 |
不属于应税收入范畴 |
属于应税收入,但依法给予豁免 |
| 来源 |
主要来自政府财政 |
来自市场经营活动(如投资) |
| 典型例子 |
财政拨款、专项用途资金 |
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 |
| 支出税务处理 |
不得在税前扣除 |
可以在税前扣除 |
| 政策目的 |
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
鼓励特定经济活动(如长期投资) |
实践建议
- 严格区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准确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等附表上进行正确填报。
- 单独核算:对于收到的财政性补贴,如果希望申请为不征税收入,必须建立清晰的台账,单独进行核算,并保管好相关的拨付文件和管理办法。
- 关注时效:不征税收入有使用期限和支出限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并缴回余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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