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主要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及相关司法实践,以下是具体认定标准和常见情形: 一、根本判断标准 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是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最根本标准。若公司丧失独立决策能力,财产被股东随意支配,可认定为过度支配与控制。 二、最主要表现 股东行使控制权的行为需达到“滥用”程度,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例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常见情形 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间利益输送 无合理对价地转移资金、设备、客户资源等,造成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如子公司收入被频繁转出至母公司。 2.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 母子公司或子公司间交易中,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违背正常交易规则,表明公司缺乏独立意志。 3.抽走资金后成立新公司逃避债务 股东从原公司抽走资金,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类似的公司,以逃避原公司债务。 4.解散原公司后另设新公司逃避债务 未依法清算原公司,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等另设新公司,继续经营相同业务,损害原公司债权人利益。 5.其他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 如随意处分公司财产、掌控公司印章、财务凭证等,使公司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 四、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 行为目的:若股东控制公司目的是逃避债务、谋取私利,而非公司发展,可能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 · 行为合理性:正常经营决策与滥用控制权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和法律规定。 · 结果损害程度:需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五、注意事项 · 与人格混同的区别:人格混同更侧重财产、人员、业务的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更强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行为及后果。 · 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实际控制人若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性,也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需综合判断股东行为的目的、方式及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以平衡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