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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2022-8-28 11:19|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840| 评论: 0

摘要: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知情权的内容(1)查阅权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 ...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1)查阅权

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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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制权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和查阅权相比较,你会发现,你可查阅的公司文件很多,但允许你复印的文件缺失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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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意:质询权行使的主要时间和场所就是公司开股东大会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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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前面的权利其实都是被动的知情权,主动的知情权就是要求公司有给你按时提供公司信息的通道,比如:一个小公司,股东人数不多,可以在开始要求经营层每季度或半年向股东提供公司经营报告或年度决算、预算报告等。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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