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混同的认定主要涉及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之间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方面缺乏独立性,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的情况。以下是具体认定标准: 1.财产混同 ·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且不作财务记载; · 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或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且不作财务记载; ·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导致财产无法区分; · 公司财产登记在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2.人员混同 · 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交叉任职,或存在亲属等利益关联关系; · 普通员工大量重合,形成“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情况。 3.业务混同 · 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业务范围高度重合,交易行为无法区分实际经营主体; · 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关联交易,收益与损失分配不合理。 4.住所混同 · 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共用办公场所、设备等,导致外界无法区分。 认定关键: 法院通常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若存在财产混同且达到“滥用”程度,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认定人格混同。例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且不作财务记载,或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均可能构成人格混同。 注意事项: · 一人公司需特别注意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 人格混同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单一因素通常不足以认定,需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