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具体内容如下(以2018年修正版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要点解析 1. 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无需说明理由。 2. 会计账簿查阅的特殊规定: - 需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 - 公司可基于“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但需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若公司拒绝,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 “不正当目的”的界定:通常指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谋利或从事与公司无关的非法活动等情形(需公司举证)。 2023年修订版更新(2024年7月1日生效) 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展股东知情权: - 允许查阅、复制股东名册、会计凭证(如原始凭证)及子公司相关材料。 - 明确“不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如自营竞争业务、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等)。 - 强化公司拒绝查阅时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