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概念性质不同 ·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抽象资格,不依赖具体行为。 · 民事行为能力:是公司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需通过具体行为实现。 2.时间范围不同 · 两者均从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注销登记)时消灭,时间上完全一致。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存在时间差异(如未成年人有权利能力但无完全行为能力),而公司两者始终同步。 3.范围一致性不同 · 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完全一致,即公司只能在其权利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行为。 · 自然人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范围一致,但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于权利能力范围。 4.实现方式不同 · 民事权利能力无需具体行为即可享有,是公司作为主体的法定资格。 · 民事行为能力需通过公司的机关(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 5.法律限制不同 · 民事权利能力受公司经营范围、目的等限制,但《民法典》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 民事行为能力受公司章程、决议程序等限制,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越权担保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总结: 公司民事权利能力是基础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权利的手段,两者在时间、范围上高度一致,但实现方式和法律限制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