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委派代表在合伙企业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地位与产生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 其身份直接来源于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能是合伙人中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委派代表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委派,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属于间接代表。委派代表通常不是合伙人,也不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 二、权限来源与范围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权限直接源于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职权。 委派代表 权限仅来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单方委派,其行为效力需通过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作用于合伙企业。若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委派代表的任免仅需执行事务合伙人内部决定。 三、责任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 作为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委派代表 通常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其行为后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最终承担。 四、与法人资格的关系 两者均非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本身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能为法人,而委派代表仅为自然人。 五、典型应用场景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常委派代表实际管理事务,导致实际执行者非合伙人,易引发权限纠纷。此时需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委派代表的资格限制及权限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