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一、合伙人要求 数量与组成:需由 2个以上50个以下 合伙人组成,且必须包含 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 和 至少1名有限合伙人 。 资格限制: 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组织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可担任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为合伙人时,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伙协议要求 必须订立 书面合伙协议,除普通合伙企业常规条款外,还需明确以下内容: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信息、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权限及违约处理;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程序及责任; 两类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三、出资要求 有限合伙人: 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但 禁止以劳务出资 ; 需按约定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承担补缴及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允许以劳务出资。 四、名称与场所要求 名称规范:企业名称中必须 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经营场所:需有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五、登记与公示要求 登记事项中须 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认缴出资额 ; 执行事务权限:仅普通合伙人可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代表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事务。 补充说明 注册资本:无最低限额要求,实行认缴制; 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人资格:有限合伙企业 不具备法人资格 。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时需特别注意合伙人结构合规性及协议条款完整性,以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