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 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之间自愿签订的合伙协议设立,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协议内容灵活,体现高度自治性,与公司章程的法定强制性不同。 2. 合伙人责任形式多样 - 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 - 有限合伙人(LP):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管理。 - 特殊普通合伙(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在执业中的过错造成债务时,其他合伙人可免责(仅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 3.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 合伙人通常共同出资(资金、劳务、技术等),共同参与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人),并共享收益、共担亏损。 4. 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 合伙人的出资及企业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分配或转让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5. 利润与亏损分配灵活 - 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由合伙协议约定,可自由协商(如按出资比例、贡献度等),若无约定则通常平均分配。 6. 普通合伙人掌握控制权 - 管理权: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日常经营(否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 人合性: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新合伙人加入需全体一致同意。 7. 税收穿透性(避免双重征税) -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直接“穿透”至合伙人,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8. 存续受合伙人变动影响 - 人合性强,若合伙人死亡、退出或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导致企业解散(除非协议另有约定)。例如: - 普通合伙人退出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退出可通过转让财产份额实现。 9. 法律地位(依地区而定) - 在中国,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同于公司),但在某些国家(如美国)可能被赋予法人资格。 常见类型 1.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常见于私募基金、风险投资。 3.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责任范围有限。 与公司的核心区别 以上特征使合伙企业适用于强调信任合作、灵活性高且需税收优化的场景(如初创企业、投资基金、专业服务机构)。具体规则需参考当地《合伙企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