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数量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这意味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必须在2至50人之间,超出这个范围的企业不得注册为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人类型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合伙人行为能力限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未直接对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限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挑战。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人范围限制主要包括合伙人数量、合伙人类型以及合伙人行为能力等方面。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权益,确保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