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LP)在入伙和退伙方面存在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主要源于其 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和 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 的双重结构。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中的核心特殊规则: 
一、入伙的特殊规定
普通合伙人(GP)入伙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GP加入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43条)。
- 无限责任延续:新GP对入伙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
有限合伙人(LP)入伙
- 协议约定优先:新LP加入通常只需按合伙协议约定程序(如GP单独决定或多数LP同意),无需全体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63条)。
- 有限责任原则:新LP仅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77条)。
例外:LP身份转化
- 若LP转为GP,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对身份转变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82条)。
二、退伙的特殊规定
(一)普通合伙人(GP)退伙
法定退伙情形(《合伙企业法》第48条)
- 死亡/被宣告死亡(除非继承人具备GP资格且愿意继任);
- 丧失偿债能力;
- 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
-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发生。
责任延续
- 退伙GP对退伙前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
(二)有限合伙人(LP)退伙
退伙自由权(核心特殊规则!)
- LP可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后自愿退伙(《合伙企业法》第78条),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除非协议另有禁止)。
法定退伙情形(《合伙企业法》第78条)
- 死亡/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可继承财产权益);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保留合伙人资格);
- 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破产。
有限责任保护
- 退伙LP仅以退伙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81条)。
三、特殊退伙情形的处理
GP被除名
- 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必须有正当理由(如故意损害企业利益)(《合伙企业法》第49条)。
LP资格保留
- LP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其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财产份额,无需转为GP(《合伙企业法》第80条)。
GP退伙导致企业解散
- 若GP退伙后仅剩LP,企业应当解散(《合伙企业法》第75条),除非30日内有新GP加入。
四、退伙财产结算的特别规则
合伙人类型 |
结算方式 |
GP |
退还财产份额(可货币或实物),对未了结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LP |
退还其财产份额(通常为货币形式),责任限于取回财产的价值(《合伙企业法》第81条)。 |
关键区别总结
事项 |
普通合伙人(GP) |
有限合伙人(LP) |
入伙同意 |
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按合伙协议约定(通常无需全体同意) |
退伙自由 |
受严格限制(需符合法定/约定条件) |
可单方通知退伙(提前30日) |
责任范围 |
入伙/退伙前后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仅以出资或取回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
资格继承 |
死亡时企业解散或继承人需符合GP条件 |
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财产权益 |
实务提示
- 合伙协议优先:多数规则可通过合伙协议自定义(如LP入伙程序、退伙限制)。
- LP“安全港”规则:LP在《合伙企业法》第68条允许范围内参与管理(如建议、担保等),不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 GP风险隔离:实践中GP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LLC)担任,以规避个人无限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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