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查看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2025-7-26 10:28|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7| 评论: 0

摘要: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LP)在入伙和退伙方面存在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主要源于其 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和 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 的双重结构。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LP)在入伙和退伙方面存在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主要源于其 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 的双重结构。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中的核心特殊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一、入伙的特殊规定

  1. 普通合伙人(GP)入伙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GP加入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43条)。
    • 无限责任延续:新GP对入伙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
  2. 有限合伙人(LP)入伙

    • 协议约定优先:新LP加入通常只需按合伙协议约定程序(如GP单独决定或多数LP同意),无需全体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63条)。
    • 有限责任原则:新LP仅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77条)。
  3. 例外:LP身份转化

    • 若LP转为GP,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对身份转变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82条)。

二、退伙的特殊规定

(一)普通合伙人(GP)退伙

  1. 法定退伙情形(《合伙企业法》第48条)

    • 死亡/被宣告死亡(除非继承人具备GP资格且愿意继任);
    • 丧失偿债能力;
    • 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
    •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发生。
  2. 责任延续

    • 退伙GP对退伙前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

(二)有限合伙人(LP)退伙

  1. 退伙自由权(核心特殊规则!)

    • LP可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后自愿退伙(《合伙企业法》第78条),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除非协议另有禁止)。
  2. 法定退伙情形(《合伙企业法》第78条)

    • 死亡/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可继承财产权益);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保留合伙人资格);
    • 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破产。
  3. 有限责任保护

    • 退伙LP仅以退伙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81条)。

三、特殊退伙情形的处理

  1. GP被除名

    • 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必须有正当理由(如故意损害企业利益)(《合伙企业法》第49条)。
  2. LP资格保留

    • LP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其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财产份额,无需转为GP(《合伙企业法》第80条)。
  3. GP退伙导致企业解散

    • 若GP退伙后仅剩LP,企业应当解散(《合伙企业法》第75条),除非30日内有新GP加入。

四、退伙财产结算的特别规则

合伙人类型 结算方式
GP 退还财产份额(可货币或实物),对未了结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LP 退还其财产份额(通常为货币形式),责任限于取回财产的价值(《合伙企业法》第81条)。

关键区别总结

事项 普通合伙人(GP) 有限合伙人(LP)
入伙同意 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按合伙协议约定(通常无需全体同意)
退伙自由 受严格限制(需符合法定/约定条件) 可单方通知退伙(提前30日)
责任范围 入伙/退伙前后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仅以出资或取回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资格继承 死亡时企业解散或继承人需符合GP条件 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财产权益

实务提示

  1. 合伙协议优先:多数规则可通过合伙协议自定义(如LP入伙程序、退伙限制)。
  2. LP“安全港”规则:LP在《合伙企业法》第68条允许范围内参与管理(如建议、担保等),不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3. GP风险隔离:实践中GP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LLC)担任,以规避个人无限责任风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