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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合伙人要求

2021-12-16 09:34|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474| 评论: 0

摘要: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合伙人要求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第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需要能承担无限责任. ...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合伙人要求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第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需要能承担无限责任.第二,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第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技术的形式出资.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第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合伙人的入伙方式主要包括:

1、从原始合伙人手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完成入伙,新合伙人购买伙权后,合伙企业的原有资本总额和净资产保持不变.

2、通过投入资本在原有的合伙基础上取得新合伙企业的权益完成入伙,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后,合伙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均会发生变动.

新合伙人入伙后企业需要重新修订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所负有的债务,可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负有限责任,同时新合伙人的相关责任应当在新合伙协议中明确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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