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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人数的限制规定

2021-9-22 18:26|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376| 评论: 0

摘要: 一、普通合伙企业人数的限制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 ...
一、普通合伙企业人数的限制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普通合伙企业的人数为两个以上合伙人,注意具体是没有上限的。

普通合伙企业人数的限制规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补充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投资人――公司、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各项事项。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人数的限制规定


三、普通合伙人要承担的义务

(一)出资义务

(二)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

(四)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五)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人数的限制规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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