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哪些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一)谁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哪些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