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取得的利息,以及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处购买国债,按公式计算的持有期间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且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属于免税范围。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除财政拨款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和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4.其他特定免税收入 包括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特定收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等。企业享受免税收入时,需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具体操作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和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