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如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权利 1.共有财产权: 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退伙情形除外)。 2.合伙经营权: · 事务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日常事务可由执行人决定。重大事务如处分不动产、改变名称等需全体一致同意,其他事务按合伙协议约定表决。 · 事务执行权:可共同执行或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监督检查权: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可提出异议并暂停执行。 · 查阅账簿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了解经营和财务状况。 3.利润分配请求权: 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利润,协议未约定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义务 1.出资义务:以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按约定方式、数额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资后一般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的除外。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通过查阅账簿、监督检查、参与重大事务决定等方式履行义务。 3.分担亏损的义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合伙人清偿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担亏损。 4.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擅自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同意的除外),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