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其本身具有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如公司)的基本特征。下面分别说明: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这些特征是合伙企业的核心属性,决定了其运作方式和法律责任:
人合性:
- 这是合伙企业的最根本特征。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包括信誉、技能、经验等)而建立起来的。
-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转让等通常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或多数同意。
- 合伙人的变动(特别是重要合伙人)可能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和发展。
共同出资:
- 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投入资本或其他财产性权利(如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 出资形式相对灵活,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区别于公司股东出资的重要特点)。
共同经营:
- 合伙人原则上都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经营决策通常需要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平等协作关系。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 合伙企业的经营收益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方式分配。
- 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和债务也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不仅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企业的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合伙人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例外: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非法人企业(我国法律定位):
- 在中国《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框架下,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与公司不同)。
-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本身不能独立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其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尽管具有相对独立性),最终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税收穿透性(避免双重征税):
-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 合伙企业的利润在分配给合伙人后,由各合伙人根据其所得性质(经营所得、股息红利等)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 必备条件。合伙人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 协议应载明法定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法律对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有特别规定。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根据企业类型)。例如:“XX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XX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需要有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如果从事特定行业(如金融、医疗、教育等),还需要满足该行业的特殊准入条件并获得相应许可或资质。
总结来说:
- 特征 揭示了合伙企业的本质:基于信任(人合)、共同出资经营、共享盈亏、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地位、税收穿透。
- 设立条件 是法律规定的硬性门槛:至少两人、书面协议、履行出资、合法名称场所。
了解这些特征和设立条件,对于判断是否适合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如何规范设立和管理合伙企业至关重要。特别是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选择合伙企业形式时必须充分评估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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