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加害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包括作为(如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不作为(如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该行为需违反法律规定或道德规范,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人身权益或精神利益遭受实际损失,如财产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损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 3.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损害是由加害行为直接导致的。需区分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行为与权益受侵害的关联)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权益受侵害与损害程度的关联)。 4.主观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故意指明知行为会导致损害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指应当预见损害可能发生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轻信能避免。这四个要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基础。在司法实践中,需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上述要件成立,方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