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以及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 〖评析〗 本条规定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最常见最容易发生公司内部争议的行为,需要由法律作出规范。问题是第2款的“过半数通过”是否符合实际,一般讲未过半数没有效力,不能形成决议,而章程中能否规定2/3以上或者更高,从法条上看是不行的,理论上讲应当允许借以保护持异议股东的利益。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