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首页 工商注册 公司法 查看内容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2021-8-6 10:04|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4114| 评论: 0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 ...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以及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

〖评析〗

本条规定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最常见最容易发生公司内部争议的行为,需要由法律作出规范。问题是第2款的“过半数通过”是否符合实际,一般讲未过半数没有效力,不能形成决议,而章程中能否规定2/3以上或者更高,从法条上看是不行的,理论上讲应当允许借以保护持异议股东的利益。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