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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2021-8-6 11:02|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156| 评论: 0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 ...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

此法条采用列举加兜底方式表述,前7条是绝对记载事项,属于强制性规范。第8条自愿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该文本,承认了该章程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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