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适用核定征收: 1.账簿设置问题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2.纳税申报异常 ·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特殊行业或类型企业 · 享受特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 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定类型企业通常不适用核定征收,但存在特殊情况时需结合具体政策判断。 注意事项: · 核定征收需遵循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会综合考虑企业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 核定征收企业若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 · 核定征收并非长期固定方式,税务机关会定期重新鉴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逐步完善账务核算,过渡到查账征收。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管理,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