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解散事由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确定清算人 ·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若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清算人确定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清算人负责登记。 4.清算财产与清偿债务 · 清算人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按顺序清偿债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税款、普通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出资; · 清偿后剩余财产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比例分配。 5.编制清算报告与注销登记 ·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章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 ·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事项: · 若合伙企业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原普通合伙人仍需对债务承担责任; · 涉及海关报关、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事项的,需同步办理注销手续; · 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但需确保材料真实合法,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