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于有限合伙人,则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对于合伙企业能否回购财产份额的问题,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该条款规定,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于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