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参加本期纳税信用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 若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后,未满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则不参与当期评价。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包括被移送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情况,以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立案记录为准,结案前不参与评价。 3.被审计、财政部门查出税收违法,税务机关尚未办结 若审计、财政部门发现企业税收违法行为,且税务机关正在处理中,尚未完成处罚或整改,企业不参与当期评价。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 企业在税务争议处理期间,不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待复议或诉讼结果明确后,再进行评价。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如系统故障、数据异常等导致无法正常评价的情况。需注意,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评价,但需提交申请。若企业符合上述情形,可向税务机关咨询具体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