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含义: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