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为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而制定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一、加计扣除比例 · 未形成无形资产: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享受主体及条件集成电路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申请流程 1.清单管理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需在每年4月中上旬左右(以当年发布通知为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报省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接收单位。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四部门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清单。 2.转请核查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适用转请核查方式,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第一批)、6月15日前(第二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五、注意事项 1.企业需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享受优惠的企业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如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费用分配说明等。集成电路企业可通过合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增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建议企业及时关注政策动态,确保合规享受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