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如下: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 · 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 · 事业单位:各类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 国家机关: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 · 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 · 其他单位: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 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 1.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等。 2.其他农用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但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3.临时占用耕地: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损毁耕地: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