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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2025-8-14 22:06|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04| 评论: 0

摘要: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税36号文(营改增政策)等相关规定: 一、业务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或用于非应税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 ...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政策)等相关规定:

一、业务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或用于非应税项目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用于集体福利: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如内部食堂、员工宿舍、浴室、医务室、班车、节日福利等)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 用于个人消费: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特别强调: 购买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无论用于公务接待、员工福利还是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5. 购进贷款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包括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付的利息及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部分):
    • 营改增初期规定: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原则上不得抵扣(除特殊规定外,如国际运输)。
    • 2019年4月1日起新规: 允许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飞机、铁路、公路、水路等)进项税额,但需符合规定凭证(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非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或不符合凭证要求的仍不得抵扣。
  7. 购进娱乐服务: 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如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二、凭证不合规或不符合抵扣条件

  1.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符合规定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项目填写齐全、清晰、准确,加盖印章合规。否则不得抵扣。
  2.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勾选确认(已取消):
    • 重要变化: 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要求。此前规定(如360天认证期)已废止。纳税人只需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按规定抵扣即可。但实务中仍建议及时处理凭证。
  3.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是否知情,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如已抵扣需转出),并可能面临处罚。

三、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

  1.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 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通常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但需区分具体情况,如因管理不善导致防汛物资在洪水中受损可能算)。
  2.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同上,指管理不善或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
  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被盗、丢失、毁损、拆除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4.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如原用于应税项目后转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即不得抵扣)。

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1. 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不动产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注意: 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无需按比例划分(但不动产在建工程除外)。
  2.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见第13条。
  3.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按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五、其他

  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关键点

  • 核心原则: 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用于非应税、免税、福利消费等目的,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凭证不合规,则不得抵扣。
  • “专用于” vs “兼用于”: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则不得抵扣;“兼用于”应税和不得抵扣项目则可以全额抵扣。
  • 凭证是基础: 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 及时性: 虽然取消了认证期限,但仍需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申报抵扣。
  • 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后续发生用途改变或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必须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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