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形成的国家(通过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税收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征纳双方行为的法律依据。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
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两类:
- 征税主体:
-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机关: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现多为合并后的税务局)、海关(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财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如部分地区的耕地占用税)。
- 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
- 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 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支付工资的单位代扣个税)。他们不是最终的纳税人,但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特定的义务。
- 纳税担保人: 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的单位和个人。
二、客体
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核心客体是“税收行为”,即征税主体征收税款的行为和纳税主体缴纳税款的行为。最终的标的物是“税款”(货币或实物形态的财富)。具体包括:
- 应税行为(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占用资源、使用特定财产等)。
三、内容
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职责)。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
征税主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 主要权利(职权):
- 税收征收管理权(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对逾期不缴或逃避纳税者)。
- 主要义务(职责):
- 依法征税的义务(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
- 依法赔偿的义务(因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主要权利:
- 知情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纳税程序)。
- 陈述与申辩权(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陈述理由、申辩)。
- 税收救济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 控告和检举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 申请延期申报权(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
-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 主要义务:
- 报告涉税信息的义务(如重大财产处置、银行账号开设等)。
-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及时解缴税款的义务;报告相关信息的义务。
- 纳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纳税人不履行义务时履行纳税或赔偿义务。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 主体一方固定性: 国家(通过征税机关)始终是税收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
- 权利义务不对等性:
- 财产权单向转移: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导致财产无偿转移给国家,国家不直接提供对等给付(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 地位不平等性: 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具有管理、强制、处罚等权力;纳税人处于被管理地位。这种不对等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的需要,但纳税人仍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
- 法定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都由税法预先明确规定,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 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转移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国家依法强制、无偿地将纳税人的部分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
- 国家意志性和公益性: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其设立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五、税收法律关系的分类
- 税收实体法关系: 规定税收征纳主体在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征什么税、征多少税),解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核心问题。
- 税收程序法关系: 规定税收征纳主体在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怎么征税、怎么纳税),解决“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收争议解决”等问题(主要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 税收宪法性关系: 涉及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税收基本制度等宪法层面的关系。
- 税收权限划分关系: 主要指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征税机关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划分关系。
- 税收救济关系: 在解决税收争议过程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形成的法律关系。
总结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个包含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其特征和分类的完整体系。理解这一内容,核心在于把握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基于税法规定而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财富分配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具有主体一方固定、权利义务不对等(但纳税人权利日益受重视)、法定性、财产权转移性等鲜明特征。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从静态和动态角度规范着这种关系的实质内容和实现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