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以下类型的企业或情况可能享受免征或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但需注意具体条件及政策时效性: 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 优惠: -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税负2.5%(2023年阶段性政策); - 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部分:税负5%。 (注:虽非完全免税,但税负大幅降低,部分政策可能有阶段性调整。) 2. 非营利组织 - 条件: - 依法注册从事公益或非营利活动; - 收入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 财产及其孳息不分配; - 免税收入与营利性活动收入分开核算。 - 免税范围:捐赠收入、政府补助、会费等符合条件的收入。 3. 从事特定农业项目 - 免征所得税: -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种植; -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 中药材种植; - 林木培育和种植; - 牲畜、家禽饲养; - 林产品采集; -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等服务业。 - 减半征收: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内陆养殖。 4. 环保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 优惠: - 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前3年免税,后3年减半)。 -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港口、铁路、水利等)同样适用“三免三减半”。 5. 技术转让所得 - 免税条件: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6. 特殊区域或政策扶持企业 -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非全免)。 - 海南自贸港:对注册在海南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特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 - 经济特区/自贸区:部分行业可能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7. 其他特殊情况 - 亏损企业:若企业当年亏损,可结转后续年度弥补亏损(最长5年),但非政策免税。 - 政府补贴:符合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经备案可作不征税收入。 - 特定时期政策:如疫情期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阶段性减免。 注意事项 - 备案要求:企业需主动提交资料申请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 - 政策变动:税收优惠可能随国家经济政策调整,需关注最新文件(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 合法合规:企业需真实符合条件,避免滥用政策引发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