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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是怎样的

2020-9-9 15:09|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706| 评论: 0

摘要: 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是怎样的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出现亏损的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 ...
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出现亏损的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人退伙之后对债务有责任吗

《贯彻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据此,合伙人退出和合伙后,无论其退出合伙时是否按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未按约定分担”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内部约定的债务比例分担,“为合理分担”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等据以合理确定合伙人兼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准分担,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它指向的都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对外没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此除非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合伙人退货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附有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即合伙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不仅要以个人财产对其责任份额负责清偿,而且还要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作部分或全部清偿。

可见,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由各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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