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是许多纳税人关心的问题。通常,个人通过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但在特定情形下,国家允许将捐赠额全额扣除,即不受比例限制,这对降低税负效果更为显著。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主要分为两类: 一、通过特定渠道用于特定用途的捐赠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全额扣除情形。目前常见包括: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此类机构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 二、向特定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向部分特定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也可享受全额扣除。例如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等机构的捐赠,均适用全额扣除政策。 重要提示 享受全额扣除须通过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并取得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