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在现代商业结构中日益普遍,特别是对于创业投资、股权激励和特定行业而言。然而,许多自然人合伙人对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诸多疑惑。 核心问题在于合伙企业利润分红的性质判定,这直接决定了适用税率和计算方式。 01 合伙企业分红纳税基本原则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其所得税处理采用 “先分后税” 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将收入分配给合伙人后,由合伙人各自缴纳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分为两类: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两类收入的税务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实际上属于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并入到经营所得中按“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则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02 分红所得税的具体处理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率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统一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例如,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权获得100万元分红,自然人合伙人王先生、陈先生按约定比例各分得10万元,那么他们各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10万×20%)。 分配原则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个合伙人的所得额。 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03 创投企业的特殊计税方式对于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其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特殊规定。 根据2023年第24号公告,这类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创投企业选择上述任一核算方式,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特殊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4 合伙企业与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税负差异同样的投资,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与自然人直接持股,在税负上存在显著差异。 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自然人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直接持股
税负比较从税负角度考虑,自然人直接投资于上市公司并长期持股,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税负明显低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但对于非上市公司投资,两种方式的税负相同,均适用20%税率。 05 税务合规与优化建议及时申报纳税合伙企业应在获得股息红利后,及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各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协助合伙人履行纳税义务。 准确区分收入类型合伙企业需严格区分“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为这两类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架构规划考量在选择投资架构时,应综合考虑税收负担、控制权、风险隔离、灵活股权管理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投资对象是上市公司,且计划长期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税负更低;如果看重合伙企业的灵活性和风险隔离功能,则可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但需承担较高的税负。 创投企业备案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完成相关备案,以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核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