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是一个在实务中非常重要且常见的问题。其核心原则是:“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使用土地)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下面我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取得方式,为您详细梳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提供总结和注意事项。

一、主要情形及具体规定
以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
1. 购置新建商品房
- 规定: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缴纳。
-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 示例: 如果您在2023年10月20日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并办理了收房手续,那么您的纳税义务从2023年11月开始。您需要缴纳2023年11月和12月的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二手房)
- 规定: 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
- 解释: 即从您拿到写有自己名字的新不动产权证书的次月开始。原业主的纳税义务截止到办理过户手续的当月。
- 示例: 您于2023年9月15日办完过户手续并拿到新证,则从2023年10月起,您成为纳税人。
3. 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规定: 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开始缴纳。如果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
- 依据: 财税〔2006〕186号文
- 示例: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2023年6月30日前交付土地,则纳税义务从2023年7月开始。
4. 批准征用耕地
- 规定: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 解释: 这是因为新征用的耕地,通常第一年用于建设,尚未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故给予一年的免税期。
- 示例: 某企业耕地于2022年8月被批准征用,则从2023年8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5. 批准征用非耕地
- 规定: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开始缴纳。
- 解释: 非耕地不需要耕作,因此没有类似耕地的优惠期。
6. 出租、出借房产
- 规定: 由于土地使用权属于出租方/出借方,因此纳税义务人仍是出租方/出借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因出租而改变,仍按上述规则确定。但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税款由谁承担)。
7. 无偿使用土地(如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 规定: 由实际使用人(即纳税单位)缴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开始使用的次月起算。
二、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相应地,纳税义务的终止时间为:
- 终止: 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如出售、转让、土地被收回等)而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时,其纳税义务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变化的当月末。
三、总结表格
为方便您理解,现用表格总结如下:
| 土地取得/使用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关键依据 |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
财税〔2006〕186号 |
| 购置二手房 |
新权属证书签发之次月 |
- |
| 出让/转让取得 |
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无约定则为合同签订次月) |
财税〔2006〕186号 |
| 批准征用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
《暂行条例》 |
| 批准征用非耕地 |
批准征用之次月 |
《暂行条例》 |
| 新征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
- |
四、重要注意事项
- “次月”是关键: 绝大多数情况的核心规则都是“次月”,而不是当月或当日。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是按年计算,但地方税务局会规定分期缴纳(如按季度或半年),具体申报期限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 权属证明与实际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权属证明的登记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通常以实际占用或控制土地的日期为准。但最稳妥的依据还是不动产权证书。
- 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由于部分细节可能由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强烈建议您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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