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经济犯罪: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破产责任: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吊销/关闭责任: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大额债务: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若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