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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2021-8-6 13:02|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535| 评论: 0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收益权和优先权认缴出资权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评析〗

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据自己实缴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之所以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是因为新公司法采取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股东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足自己认购的般本,也就是说股东认缴的出资与其实缴的出资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而没有实际缴纳的出资并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实际作用,分取红利时自然不应将其计算在内。因此本条规定股东应当以其当对已实际缴纳的出资在所有实缴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来分取红利。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比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需要增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而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在现有股东不认缴或不完全认缴时,再由其他投资者认缴,从而增加新的股东。并且本公司的股东优先认缴时,只能按其实缴出资占所有实缴出资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中的相应部分。无论是现有股东还是其他投资者认缴公司新增资本,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如实足额缴付出资的义务,其出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之后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新增股东后,应在股东名册上作出记载。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特别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条规定的分红方式以及优先认缴权可以被排除适用。至于以何种方式替代,则应当由全体股东以协商一致的途径来具体确定。这里实际上是将原公司法对利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改为了任意性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公司法对实践中存在多种分配形式的需求的尊重,也体现了公司法对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处分自我利益的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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