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如下: 1. 一般情况下 · 董事:是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主体。董事需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若未及时履行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特殊情形下的补充责任主体 · 股东:在新《公司法》施行前(2023年12月29日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曾被认定为清算义务人。若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在新法施行前,且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状态持续至新法施行后,股东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 实际控制人:若实际控制人存在阻止公司清算、隐匿财产等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债权人利益受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需经司法或行政认定。 3. 其他可能涉及的主体 · 清算组成员:若董事同时担任清算组成员,需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 配合清算义务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需配合清算,若拒不履行义务,可能被追究责任。 注意事项: ·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以公司解散为前提,若公司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存续,则无需清算。 · 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实践中,需结合公司解散时间、股东或董事的实际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责任主体,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