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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企业当然退伙

2025-9-16 20:35|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18| 评论: 0

摘要: 合伙企业当然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合伙人当然地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合伙企业当然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合伙人当然地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什么是合伙企业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作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无法继续参与合伙企业事务,自然退伙。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无法履行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将导致其当然退伙。但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导致其当然退伙。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合伙人,若出现上述情形,其主体资格或经营资格丧失,无法继续参与合伙企业,从而当然退伙。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若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明确要求合伙人必须具备特定资格,如特定职业资格、员工身份等,当合伙人丧失该资格时,将当然退伙。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其参与合伙企业的重要基础,若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丧失,导致当然退伙。

退伙生效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而非以办理退伙结算或工商变更登记为前提。例如,员工因离职丧失合伙人资格,离职之日即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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