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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2021-8-6 13:14|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2469| 评论: 0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组成及其法律地位的规定。〖评析〗股份制公司一般采用“ ...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组成及其法律地位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评析〗

股份制公司一般采用“三会”的会议制度,股东会是股东共同意志的机构即意思形成机构,也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往往法律上也赋予股东会较大的职权,也能够较好实现自治。但股东会同样要在法定范围内以及公司章程内行使职权。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成立公司的必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存续的必要保障,也是公司成为法人主体的组织条件,不论什么样的股份制公司,甚至其他企业、民营事业单位也采用设立股东会的组织形式,其最大特点在于:财产权得到最大化的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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