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的决议规则如下: 一、对外投资决议规则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可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设定限额,公司不得超出限额投资。 二、对外担保决议规则 1.非关联担保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债权人仅需形式审查决议文件(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无需审查公司章程具体内容。 2.关联担保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需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无需决议的例外情形 ·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 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三、债权人善意审查义务 债权人需对担保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决议文件的真实性、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若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四、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若公司对外担保未经有效决议,且债权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可能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具体依双方过错程度确定。 五、特殊规定 · 一人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需决议,但若因担保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需经股东会决议且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结 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决议规则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关联担保限制更严格。债权人需谨慎审查决议文件,确保交易安全。公司应通过完善章程明确决策程序,降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