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税务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以下是具体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分期纳税政策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适用条件: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或注入现存企业。   · 计算方法:转让所得 =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 - 计税基础。   · 停止执行情形:若在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需一次性补缴剩余税款;若企业注销,也需在注销当年补缴。 2.特殊性税务处理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如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重组行为,符合条件的可暂不确认所得。 3.技术投资入股递延纳税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分期纳税政策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分期缴纳: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 现金补价与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优先用于缴税;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取得现金收入的,也需优先用于缴税。 2.技术投资入股递延纳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1.增值税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自然人以货物入股无需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3.印花税   · 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以上政策需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和税务机关要求执行,建议企业在操作前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