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依据主要围绕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展开,具体需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1.财产混同 ·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且不作财务记载; · 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且无财务记录; ·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财产无法区分; · 股东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利益不清; · 公司财产登记于股东名下并由其占有使用。 2.业务混同 · 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经营范围重合、交易行为混同,如以一方名义磋商却由关联方签约; · 对外宣传、联络方式一致,业务信息混同。 3.人员混同 · 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等高度重合或交叉任职; · 财务人员等关键岗位共用,普通员工交叉任职; · 员工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 4.住所混同 · 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场所相同或共用。认定关键:财产混同是核心,其他混同(业务、人员、住所)可作为补强。法院需综合判断公司是否因混同丧失独立人格,且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一人公司需股东自证财产独立,其他公司由债权人初步举证混同迹象,再由股东反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