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根据捐赠主体(企业或个人)和捐赠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具体规定: 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式: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 利润总额 × 12% · 若实际捐赠额 ≤ 扣除限额,按实际捐赠额扣除; · 若实际捐赠额 > 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至未来3年内扣除。 2.全额扣除情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1.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式: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 (取得收入 - 其他抵扣项) × 30% · 若实际捐赠额 ≤ 扣除限额,按实际捐赠额扣除; · 若实际捐赠额 > 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 2.分类所得(如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注意事项 · 扣除凭证:需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 · 特殊规定:国务院规定对特定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如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建议在进行捐赠前,确认受赠单位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妥善保存捐赠票据,以便在汇算清缴时准确申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