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知识产权使用费 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的版权(如电影、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专利、商标、设计、图纸、秘密配方或程序等所支付的报酬,以及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2.设备租金 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融资租赁协议中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3.专有技术使用费 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通常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或资料,且技术许可方不参与具体应用或保证实施结果。 4.技术转让相关服务费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技术许可方派人员提供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的费用,无论单独收取还是包含在技术价款中,均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需注意,单纯货物贸易项下的售后服务报酬、产品保证期内的服务报酬、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按劳务活动所得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