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其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承受方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包括出售、赠与、互换等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买卖:以货币为媒介转移房屋所有权。 · 赠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 · 互换:房屋所有者之间互换房屋,价格相等时免征,差额部分由支付方缴纳。 4.其他情形 ·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减导致权属转移。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权属转移。 · 以作价投资(入股)、债务偿还、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注意事项: · 契税由承受方缴纳,税率一般为3%-5%,具体由各地政府确定。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符合条件可享受优惠税率(如1%或1.5%)。 ·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变更权属等情形免征契税。建议根据具体交易类型和当地政策,向税务机关咨询准确的税率和申报要求。 |